103.8.13.農企字第1030227099號、104.5.28.農企字第1040218668號完全相同段落:「……貴府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階段,尚無須請申請人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必要。惟該農業設施如另涉及水土保持法或建築法等其他申辦程序者,則應請申請人於其他申辦程序時,配合辦理。」翻譯:[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階段]還不用地基調查(或地質安全評估),但到了[建照階段]請依規定檢附地基調查資料,有必要時加作地質安全評估。勿再附此二函釋到建造執照卷宗裡面造成誤解。畜牧設施、溫網室的[是否需要地下探勘的面積計算]有優惠免計條款,詳93.2.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3745號、101.3.30.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2692號。補充地基調查分為三種型式:一、現地踏勘。小規模基地,最終成果為一張紙(踏勘紀錄)。二、地下探勘。非小規模基地,最終成果為一薄本(鑽探報告書)。三、地下探勘+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位於地質敏感區非小規模基地,最終成果為一薄本(鑽探報告書)、一厚本(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小規模基地: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開挖深度5公尺以內、建築面積599.99平方公尺以下者。(構造編第64條)(不必理會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鑽探報告書重點:技師簽證、鑽孔位置數量、地質條狀圖、結論,中高液化潛勢地區加作液化潛勢分析。鑽探報告書有時候會夾帶在水土保持計畫書、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基於節省紙張觀點,只要技師實際再於書冊內部再次簽證即可。不接受僅蓋[與正本相符]章。鑽探報告書、水保計畫書、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倘遇上「指涉土地範圍增加」就要重回原審單位重新審查(變更設計)。倘僅是「指涉範圍不增加,僅土地地號編號調整或分割合併」不用重新審查。同一本報告書應在該次行政程序時間內使用,不能多年後申請拆除重建時再次使用,實務上按各地認定。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