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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21_誰不用地下探勘(鑽探)?

更新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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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如下:

一、非農業設施:符合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者不用鑽探。所有建築面積全部計入600檢討。

二、農業設施:切勿以103.8.13.農企字第1030227099號、104.5.28.農企字第1040218668號主張農業設施不用鑽探,請把函文看清楚「申請農業設施許可階段,免進行鑽探」。

(一) 免申請執照者:免請執照當然不用鑽探。

(二) 畜牧設施或溫網室:符合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者不用鑽探。畜牧空間及溫網室免計入600檢討,其餘計入※詳101.3.30.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2692號、93.2.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3745號。

(三) 其他農業設施:符合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者不用鑽探。所有建築面積全部計入600檢討。


•於土讓液化潛勢中、高度地區者,應由建築師出具液化潛能分析(其實就是一張切結書)。

•於地質敏感區執行鑽探者(如大半個田中)必須追加檢附「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附錄:地基調查的三種型式:

一、現地踏勘:最終成果為一張紙(踏勘紀錄)。
二、鑽探:最終成果為一薄本(鑽探報告書)。
三、鑽探+地質安全評估:最終成果為一薄本(鑽探報告書)+一厚本(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



•鑽探報告書重點:技師簽證、鑽孔位置數量、地質條狀圖、結論與建議。

•鑽探報告書有時候會夾帶在水土保持計畫書、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基於節省紙張觀點,不用再印另一份,適當簽證即可,但不應僅蓋[與正本相符]章。

•各類報告書倘與建照申請書地號不符時:

1.建照指涉範圍較大:回原審單位重新審查(變更設計)。

2.建照指涉範圍較小:直接使用。

3.地段號調整或分割合併:應免重新審查,指涉範圍的差異比較重要,實務上按各地認定。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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