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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15_談完工證明、未完工證明之有無套繪管制

更新日期: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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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須知1實施建築管理這件事並不是「一區一區公告實施」,而是以「依據每一塊土地的[編訂]決定每一塊土地何時實施建築管理」。


前提須知2,實施建築管理的對象是土地,不是建築,建築是實施建築管理的果實。


前提須知3,建築法60年大修後成為[現代的建築法]逐步對所有土地實施建築管理(請參照66.03.22府建四字第728239號函。另觀33、60、64年各版建築法演進過程,亦可知多波次適用特性)。


一、配合[都市計畫法]53年的大修,第一波納管的便是「都市土地,於所在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日起實施建築管理」。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及[農業發展條例]62年的發布,第二波納管的便是農舍所用「田地目1~12等則土地,於62年12月起實施建築管理」。


三、配合[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65年的修訂,第三波納管的便是農舍所用「田地目13~26等則土地,於65年1月起實施建築管理」。


四、配合[區域計畫法]63年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66年的發布,第四波納管的便是剩下的「非田地目土地,於所在地使用地編定日起實施建築管理」。


五、其他特定時間。


六、倘一土地因編訂異動有多個時點則以最早之時點起算實施建築管理。



實施建築管理以前已興建完成的建築物,自當「不予管理」,即「沒有提供使用土地的概念、沒有不得重複使用的概念、沒有不得任意分割的概念」(簡言之,沒有套繪管制)這些都是「現代建築法才有的概念」。


我們來說一個故事,60年,建築法大修前夕,兵荒馬亂,史稱「第一次搶建潮」。時方大限屆至,地方官員傾巢而出點點名,來得及興建完成的房子發給「完工證明書(或類似名義,語氣都是很肯定的)」,尚未完工的建築物發給「未完工證明(或類似名義,通常都寫得模糊用於安撫民眾)」。


領有完工證明書者,當然就屬現在所認定「合法建築物之一種、又稱合法房屋」因為「早於建築管理」自當「沒有套繪管制」,證明書內所提到的土地亦無套繪的效用,只是用於指明、定位位置。


領有未完工證明者,必須在期限內補辦建造執照,後續須申領使用執照(就是現在講的補照)。成功補照者領得使用執照後自「有套繪管制」。而未能補照成功者自屬「違章建築」當然就「沒有套繪管制」了。未能成功補照幾個常見的原因:一、起造一般建築物但地目不符(非建地目)。二、田地目興建建築(農舍)但拿不到農民資格。三、不知法令。


*補充「未完工證明未完成補照,變成違章建築」依據:62年版-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要點:「……本辦法公佈後,所有施工中建築物業主應於七日內,填寫申報表,向鄉鎮公所申報施工中建築物現況,逾期未申報者,視同違章建築處理。……其基礎工程已完成者,經核准得依本辦法規定之高度繼續施工,並於一個月內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多波次適用於各實施時點。



如果民眾至各機關查詢套繪管制,查詢結果:1.土地「有未完工證明(沒有套繪管制)」卻宣告「有套繪管制」2.土地「領有使用執照但早於土地實施建築管理時點(沒有套繪管制)」卻宣告「有套繪管制」,二者均屬判斷錯誤,可提抗議,建議平和地與該地建管單位仔細討論、修改成命。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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