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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13_談兩種法定空地

更新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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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分為兩種:一、範圍上的法定空地(實施套繪管制而受限)。二、數值上的法定空地(應保留最小法定面積之數額)。為何有兩者的分別?係實務與法令的揉合、法令定義不簡明所致。以下將盡量解釋清楚。


建築法第11條定性而不定量

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這一段的描述是「非定量的」。撰寫者建議先做以下觀念預備:

此處的「建築基地」不指涉「建築基地範圍面積(數值)」

此處的「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不等於「建築面積(數值)」

此處的「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不等於「建築基地範圍面積扣除建築面積(也是數值)」

*此為便宜方便之解釋,省去法令演進的歷史因素。


總之,建築法第11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只是定性:建築基地的單位是宗,每一宗基地都受本法管制,包含一宗基地以內的全部、一宗基地與特定外部元素的關係。*一宗:數筆土地的組合,可隨多次建照申請合併擴張範圍。

*次節說明了:應(免)留設的法定空地的實際位置是「後設的」,可回頭解釋為何本節所述建築法第11條的目的不包含「定量(數值如何計算)」只有「定性」。


範圍上的法定空地

範圍上的法定空地=空地=建築基地範圍減去建築面積範圍。該範圍的向量面積沒有意義,因為不能配合現行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簡稱法空辦法)操作(數值上的應留設的法定空地才能配合操作)。

法空辦法第4條:「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故一般情況下法定空地存在「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免留設之法定空地」後者可依據前開規定分割,但不論是前者後者均受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農舍則依農舍辦法第12條):「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控制居住品質、公平使用土地。為求公平(不任意重複使用土地)因而發展出「套繪管制」此一手段。

這邊常有一個疑惑,法規寫應留設的不可分割,沒寫免留設的不可分割,但為何撰寫者說應留設、免留設均受管制不可分割?這是因為你並不會知道應留設的法定空地的實際位置在哪裡,這些應(免)留設的法定空地的實際位置是「後設的」,必然在提出法空分割申請及變使操作完畢後才能分辨出來(尊重未來的所有權人的處分權),所以不論應留設、免留設的法定空地(範圍上的法定空地)均受套繪管制,此法令才有實施可能。


數值上的法定空地

數值上的法定空地=應留設(保留)的法定空地=最小法定空地面積數值(寫在建築執照上的那個數字)。這個數字是可以配合法空辦法操作分割的,邏輯是:反正這張建築執照就是最少要留設這個數值的法空面積,其餘部分要割出去OK可以,本法尊重人民財產權,但還是有一些公益上的限制寫在法空辦法內。

數值上的法定空地,就是標標準準的「應留設的法定空地」。

這個數字的計算方法:「建築基地範圍面積(其他面積)」乘「1『減』法定最高建蔽率」,算出來的數值並不是這張執照實際空地的向量數值,這個數值就是在告訴未來的建築物持有者「你愛怎麼行駛財產權去分割都OK,但最小應留設的就是這樣,當你忙完所有分割並令其產生經濟價值之後,即使本張執照設計建蔽率達到法定最高建蔽率,本法仍牢牢控制著最低生活品質,建築法因而具備了意義」。


法定空地的填寫難點

當發生「法定建蔽率不只『一個』的時候」容易發生計算問題,例如:

1.建築基地分屬多個使用分區(各分區法定建蔽率不同,這個還算簡單,依據用地比率便可計算「法定最高建築面積」再反推「合併法定建蔽率」)。

2.多種農業設施的組合(各設施法定建蔽率不同)。

3.農舍+農業設施的組合(各用途法定建蔽率不同)。

*純農舍倒是沒這個問題(現行89年後新農舍一律寫10%即可)。


有時因為計算困難,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意執照上不書寫法定空地數值「***」,這僅是一種管理上的裁量(權宜之計,無登載不實的問題),並非代表「本張執照無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所以可以任意分割」,撰寫者曾看到法院曾疑惑於「這裡沒寫數值,所以可以任意分割」感到不安,建築法仍有其目的,應有適當辯護。

*縱然法院判決分割,受套繪管制範圍仍不變,法院判決僅涉地籍管理,地籍與套繪管制是分離的,地籍圖只是重要參考底圖。實施「圖台套繪」可做到地籍與套繪完全分離尚不影響,「資料庫套繪」容易受此類判決分割徒增管制困難。


其他

  1. 最小法定空地面積數值也會隨著建築執照而更新(納入新土地為新一宗建築基地)。
  2. 農舍執照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實施套繪管制:「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3. 農舍的配合耕地非屬法定空地,但並不代表農業用地作為建築基地均非屬法定空地。
  4. 建築基地≠建築用地。農牧用地≠農業用地。耕地≠農業用地。農牧用地≠耕地。農舍用地≠農舍坐落地。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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