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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10_談建築線指示本質其三:相隔其他土地仍應指定、相懸而不能通達仍應指定

更新日期: 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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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其他土地易於理解。相懸而不能通達難懂,舉例如:橋梁通路該不該退讓?山路高差甚大該不該退讓?深埋地底的隧道在投影平面上是否應該退讓?

相隔其他土地仍應指定,理由如下:

一、就法規而言,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已廢止)、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均使用「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X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格式描述建築線之退讓公式,均未論及土地邊界線在退讓公式中佔有任何地位。「達到X公尺」亦同「未達到X公尺之前,不能停止」意思。

二、就構造而言,橋梁通路與一般通路只是基礎構造不同罷了,均存在拓寬至合理寬度的必要可能。(尤其當土地地面與橋梁鋪面在同一海拔時,此性質卓為強烈,此引出下個問題:如果不在同一海拔高度呢?)

在討論「相懸而不能通達」情況前,請先了解,建築線所適用之道路僅包含車行平面通路、車行高架通路、車行地下通路、人行平面通路(註解一)。不包含人行高架通路或人行地下通路(非道路,屬建築物,註解二)、不包含大眾交通有軌系統(非道路,註解三)。

相懸而不能通達(情境:同一平面之窄橋,相距土地有一點點距離):仍應指定建築線,因未來仍有拓寬至合理寬度的必要可能。

相懸而不能通達且有高差(情境:高架橋、地下隧道出口)仍應指定建築線,因重力仍有掉落物影響公共交通之風險。

相懸而不能通達且於現實物理環境已幾無相干可能(情境:車行地下隧道,非指地下有軌系統),應尚無相關免除建築線退讓函例(依作者了解沒有)故仍應退讓。倘真遇上此狀況可尋求國土管理署解釋。


整理如下(是否屬於需退讓之道路(或現有巷道性質)請接續自行判斷):

車行平面通路(含橋梁):適用建築線指示,投影相干時便退讓。

車行高架通路:適用建築線指示,投影相干時便退讓。

車行地下通路:適用建築線指示,投影相干時便退讓。

人行平面通路(含橋梁):適用建築線指示,投影相干時便退讓。

人行高架通路:非道路,不適用建築線指示,屬建築物。

人行地下通路:非道路,不適用建築線指示,屬建築物。

大眾交通有軌系統:非道路,不適用建築線指示,另以禁限建保護之。


註解:

一、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已廢止)、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均使用「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X公尺」格式描述建築線之退讓公式,可察即使不能通行「現代車輛」但以人行、其他工具可通行又符合現有巷道定義者仍適用建築線退讓。可類比為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本來就是計畫道路應予指定)。

二、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條:「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左列各項:……地下貫穿道……架空走廊……」是故地下道、天橋均屬建築物。

三、鐵路、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等有軌系統,就法制面而言,建築技術規則定義道路為依法公布之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註:此處loop);公路法定義道路為國省市縣區鄉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道路為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均不含有軌系統。就實際需用寬度而言,軌道常須分合、配置更多機械電器系統,自然不適合以固定寬度為樣板寬度(退讓距離是一種樣板寬度)。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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