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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09_談建築線指示本質其二:不得選擇性指定

更新日期: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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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法第四章各條,建築線本質是「土地與道路的退縮關係(因為公共交通有必要被保護)」。目標範圍周邊所有應指示建築線通路(註解一)的退讓關係,須全部一併指示,不得選擇性指示,原因有二:

一、就邏輯而言,(情境:土地二側相鄰可指定之通路)假設建築線可僅指定其中一側,則推論僅指定一側中的一小段亦無不可(因隔壁數筆土地可能有的選擇退縮前側、有的選擇退縮後側,整體來說便等同於可指定一小段),倘若如此,最窄處仍持續保持窄小、路型凹凸劇烈,如何能使公共交通得到適當保護?

二、就法規而言,退讓地原則上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可建築總量減少),但為使土地使用不至於犧牲過甚,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已廢止)與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均使用「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建築線……」格式描述建築線之退讓公式,目的為減少土地的犧牲,各縣市均有相似規定,全國通用(註解二)。

註解:

一、道路是否屬「須退讓建築線道路」,以「依法公布道路(公路、重劃道路)」及「現有巷道(查各地建築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為準,並排除「已明訂不得指定建築線道(通)路」及「設施之附屬通路」。

二、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均由臺灣省建管規則修改而來,未訂定各地建管規則前均適用臺灣省規則。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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