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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_08_談建築線指示本質其一:不包含通行權審定

更新日期: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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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線指示的申請要件不包含「任一土地的相關權利(包含通行權)」;指示之結果當然不生「任何土地間相互通行權利保證」,論證如下:


一、建築線本質是「土地與道路的退縮關係(因為公共交通有必要被保護)」。申請建築線指示,等同在問「我想知道這塊土地應該為道路而退縮多少、或是不必退縮?」。現有巷道存在,退讓關係便存在(只是有時混沌不明),將之指明不會造成任何人公法上義務之增減(至建築時方有退讓地犧牲),故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建築機關詢問(指明)任何土地與道路間關係,建築線指示當然不須以土地相關權利人為前提。


二、建築線指定的用途不是只有請領建築執照而已,還是各種許可的討論要件(如:公有畸零地承購、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都市計畫)、公共危險程度之判定,故不能限縮僅供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當然不包含相關權利(如通行權)的審定。


三、比較新的都市計畫都會公告「某地區的全部建築線」也就是「免(再大費周章)申請指定建築線地區」,再次說明建築線退讓關係「本來就俱存,只是有時候還有點混沌不明」,所以建築線也可以由官方直接畫,跟任何人的任何土地權利都沒有關係(如通行權)。


四、現實世界不斷變動,通路一旦經歷任何改變就會變動建築線使用的技術細節,建築線的位置也隨之異動,既然過去的建築線不能與未來的建築線位置完全吻合(具有浮動性),就不能用於審定某一「固定範圍」「長期的」特定權益的犧牲賦予(如通行權)。反之,建築線可用於短期的特定權益的犧牲(如當次執照面積的計算),數年後再請領建築執照時,須改以新的建築線重新計算。


既然申請指定建築線資格毫無限制,指定之結果當然不包含相關人相關土地的相互通行保證,此因果關係應該相當易懂了。




釐清:如果公權力非將建築線用作通行權審查,那公權力如何執行通行權的保障?


雖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不以建築線作為通行權的審查確保,但申請建築執照階段,建築主管機關會要求檢附的各項文件裡,除了[建築線指示成果]還需要繳交[建築基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私設通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述此二同意書便確保了所有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建築物在[建築基地][私設通路]範圍內的使用權保障,且該同意書的效力不隨[人]、而是隨[使用執照]而存廢(幾乎可以說是半永久)。


但[建築線以外]仍然可能還會有[其他的零碎土地],此時的「通行權、救災逃生權」的接力棒改由如下確保:


一、建築線以外至實際道路之間的通行權,由民法[通行權]章節確保。

二、建築線以外至實際道路之間的救災逃生權(淨空義務),由建築法[建築線的退讓效力]確保,本範圍內禁止建築房屋或圍牆,徵不徵收是另外的議題,要另開章節解釋。





(有關建築線指示的細節與技巧另詳他篇說明)

研討_17_現有巷道判別訣竅



倘若本篇文章有啟發您,建議不定時回來看看本篇見解有無更新,撰寫人認為此為公眾發言的補救措施。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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