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解析如下:僅供參考新舊建築物地下層欲相連者,應分案同時辦理應辦理之建造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變更設計,並註記其關係。說明二所指「......前開所稱『連接之地下層』指連接之當樓層。」指舊建築物只需要對該欲連接之樓層檢討之,但仍不排除改變原建築物之性質。有關此類案件仍有賴各地權管機關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