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建築管理常見「公所+縣市政府」雙軌制,隨著直轄市增多「區公所」成為市政府的轄下機構,再加上早期縣城那是天高皇帝遠管不著(意思就是由公所代行其事)。於是乎,同一個地點的建築管理機關都曾經經歷過「公所主管(檔案都在公所)」時期,故就算大費周$章$統整過,仍會不斷有殘片、落珠陸續找到,所以建築管理業務(尤指套繪管制)最好把所在地公所、所在地縣市府兩邊都問一次最為保險。 集權縣市(六都、屏東): 提出建築許可申請:縣市府建管局處(建設、都市發展、工務)、或其分部(如豐原地區就近於陽明市政大樓辦理) 確認有無受套繪管制或找尋使照:公所、縣市府,兩邊都要問。 分權縣市(彰化): 非都市土地提出建築許可申請:除了供公眾、六層以上住宅類、公有建築物以外都找公所。 都市土地提出建築許可申請:縣市府。 確認有無受套繪管制或找尋使照:公所、縣市府,一定兩邊都要問。 特設地區(產業園區(經濟部工業區、科學園區)、國家公園、水源保護區) 提出建築許可申請:特設建築管理機關(或委託縣市府代管,如彰化縣內經濟部工業區)。 近20年設立,確認有無受套繪管制或找尋使照:公所、特設建築管理機關(或縣市府),兩邊都要問。 早期設立,確認有無受套繪管制或找尋使照:特設建築管理機關(或縣市府)。公所問一下也無妨。 從使用執照號碼來分辨亦可,但仍建議打個電話給該機關詢問一下,也許現在該地區已經改由其他機關辦理建築許可,但一部分業務仍可以依據當下的共同意識而分工,沒分這麼細。彰建土營字→縣府核發。56年以前彰建土(N)字→縣府核發。56~60年彰建都(N)字→縣府核發。60~78年彰工管(N)字→縣府核發。78~92年府建管(N)字→縣府核發。92年以後(N=使、變使、雜使、臨使……)M鎮建字→公所核發。M市建字→公所核發。M鄉建字→公所核發。M鄉農經(N)字→公所核發。(M=行政區縮寫:田、員、彰鹿、彰福……)題外話,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時,受理機關應發文向查詢土地10公里內公所、縣市府發文詢問有無套繪管制,這項要求有其淵源,詳無自用農舍相關文章(還沒寫)。一般土地分割買賣的那種問有無套繪,強烈建議各位申請人至少將所在地公所、所在地縣市府兩邊都予以查詢,不要省事反而遇上糾紛,詳套繪查詢相關文章(還沒寫)。 建設課 詹盈傑技士 04-8761122轉276 >>點此返回QA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