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田中鎮公所鎮民活動中心借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田鎮行字第1000013695號函公佈 一、彰化縣田中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鎮民活動中心管理,達到多目標使用,發揮多元化功能,特定本管理要點。 二、鎮民活動中心借用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1.里辦公處舉辦有關市民活動。 2.社區發展協會及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活動。 3.其他政府機關舉辦相關業務之活動。 三、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1.每使用一次活動中心場地,單場(次)使用時間以上、下午(四小時)計。 2.每場次使用費,有使用冷氣者收費:新台幣壹仟元整,無使用冷氣者收費:新台幣陸佰元整,申請使用經核准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3.本所收取之使用費全額繳入鎮庫。 四、活動中心租借程序及管理事項如下: 1. 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准後始得使用。 2.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等方式辦理,惟需於核准時補送相關文件。 3. 場地使用後,使用者應確實恢復場地(桌椅)及維護環境整潔及,如有損壞公物,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4.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即應終止使用,必要時將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1)有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2)有營業或商品廣告宣傳行為者。 (3)未能維持現場人員秩序而影響公共安全及蓄意破壞公物者。 (4)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同意者。 (5)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6)其他違規行為,經勸導而不聽從者。 (7)本所認為不宜之情形。 四、本所僅提供場地、投影機、擴音機及椅子约150座,其他必需用品,由申請者自備,如需搭建臨時設備,應於使用完畢立即拆除恢復原狀及整理清潔,其搭設地點應由本所指定。 五、本要點經業務會報審議,並簽請首長及代表會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