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興鄉公所社政課為辦理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或至同年度經費用罄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1、【法規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 2、【補助項目】:活動中心設施修繕、活動中心充實設備、社區福利活動、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3、【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114年10月31日止(或至同年度經費用罄止)4、【資格條件】:本縣立案之民間團體。5、【審查方式】:書面審查。6、【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縣府審核為準。7、【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600萬元。8、【身分關係揭露說明】: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9、[相關申請表件]:檔案連結在本頁面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