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福興鄉公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福鄉行字第 1090019880 號函訂定 一、彰化縣福興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申 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應用) 檔案等事 項(如流程圖),特訂定本要點。二、申請應用本所檔案,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或以書面敘明下列事 項向本所提出申請:(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 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 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二)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書面通訊方式為之。(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意定代理人者,並應提出委任書 (如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 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四)申請項目。(五)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六)檔號。 (七)申請目的。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九)申請日期。 三、外籍人士申請應用本所檔案,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其本國 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政 府資訊者為限,應併附居留證或護照等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應提具該國法令無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應用 該國政府 資訊之相關證明資料。四、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 由。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業務承辦單位依據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如有誤 繕者,應以另紙補正檔號、檔案名稱 或內容要旨等相關資料,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准駁,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 人) 。申 請應用 程序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 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如有補正資料者,准駁之 三十日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 算。六、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 七、業務承辦人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通知書(如附件三)、准駁表 (如附件四)及准駁清單(如附件五) 併同申請書或相關文件,必要時簽會該檔 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除駁回申請者需敘明理由外,准駁通知書 應載明 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 準,與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 件。八、經准駁同意應用之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用限制公開 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 除不得公開部分,僅就其他部分准予應用。 九、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業務承辦人並完成登記程序且交還身 分證明文件後,始得應用檔案。十、業務承辦人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六)簽 名。 十一、申請人如需暫時離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將檔案交予業務承辦人保管,不得 攜出。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 資料之 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圏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第 2 頁共 16 頁 申請人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業務承辦人得停止其應用檔 案,並紀錄之;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應當場檢視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 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 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檔案 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巻 ,再行約定應用日期。十四、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應歸還業務承辦人並經點收無誤後,業務承辦人應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巻,並將一聯交 付申請人。 十五、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 訊收費標準」(如附件七),向本 所繳納費 用。如需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 者,業務承辦人應先收取申請人繳交之郵資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 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 請人。 十六、申請人應用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之開放時間除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 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