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依據: 一、本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制定彰化縣田中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成立彰化縣田中鎮民代表會。 二、彰化縣田中鎮民代表會代表,由鎮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代表名額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會代表依人口核算共選出代表11名。 三、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鎮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本會置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 代表會之職權: 依據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鎮規約。二、議決本鎮預算。三、議決本鎮臨時稅課“四、議決本鎮財產之處分。五、議決本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本鎮公所提案事項。七、審議本鎮決算報告。八、議決本鎮民代表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