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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權責

更新日期: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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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依據:

一、本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制定彰化縣田中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成立彰化縣田中鎮民代表會。

二、彰化縣田中鎮民代表會代表,由鎮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代表名額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會代表依人口核算共選出代表11名。

三、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鎮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本會置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

代表會之職權:

依據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鎮規約。
二、議決本鎮預算。
三、議決本鎮臨時稅課“
四、議決本鎮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本鎮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本鎮決算報告。
八、議決本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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