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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業於113年11月15日公告本縣為辦理蕎麥等作物113 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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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彰化縣為辦理蕎麥等作物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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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11-15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115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37467452A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彰化縣為辦理蕎麥等作物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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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蕎麥、洋蔥、大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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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鎮:西瓜、胡蘿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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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市:珍珠柑。
 
(
)大城鄉:胡蘿蔔。
 
(
)福興鄉:青割玉米、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網)。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前6個月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3-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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