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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公告:凱米颱風過境,種植(養殖)使用遭受災損,有關濁水溪流域內之使用費減免措施,請轄區許可使用者於期限內(至113年8月31日止)向本分署主動申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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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3年8月1日水政字第11306064751號函辦理。
二、河川公地使用費減免辦理方式如下:
(一)減免對象以許可使用人主動申請為限。
(二)許可種植(養殖)用地全部流失或成深水槽無法繼續耕作者,113年期使用費減免;另有土地面積流失仍得整復使用者,113年期使用費減半徵收;已繳納者,減半退還之。
(三)申請文件如下:
1、應提供許可書影本1份。
2、應提供減免申請書1份(含圖說)。
3、本(113)年度已繳納使用費者,應申請退還使用費(含存摺影本)。
4、現況圖檔或照片(含座標及時間尤佳),建議提供補充。
(四)因非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致使用許可經河川管理機關廢止者,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五)申請減免應於本(113)年8月31日前申請,惟如有該道路中斷或其他無法聯絡情況之地區,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延長。
三、申辦方式及申請書本分署除登載網頁公告及供下載外,尚請協辦公所轉知農民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俾安排現勘並核復。
四、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分署管理科種植組,電話04-8898765,傳真04-8896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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