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農業部農糧署修正「輔導建置優質茶集團產區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2026/05/05~2026/06/05 | 瀏覽人數: 8人 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115年4月24日農糧中特字第1151253136號函辦理。二、為輔導農友進行集團化契作栽培,擴大產業經營規模,並落實契作農戶之田間安全用藥教育指導及建立企業化管理模式,修訂旨揭規範,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增訂集團產區營運主體資格及明訂營運主體應具備集團產區經營品項之銷售能力,並於契作農產品發生產銷問題時,具有自行處理之應變能力。(修正規定第二點)。(二)為持續精進優質茶集團契作品質,以符政策指引方向,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符合條件中,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審認」之比率由6成提高至8成,後續規劃逐步朝向達100%之目標。(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二項)。(三)簡化集團產區設置申請流程,不須透過當地農民團體、公所或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彙總申請。另為配合推動種植登記制度,提早掌握產銷資訊,將申請期限調整為每年7月31日(修正規定第四點)。(四)因應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且為避免行政資源集中於少數農企業,契作獎勵金由每公頃5,000元調高為10,000元,每營運主體核發上限200萬元,並取消擴大規模獎勵金(修正規定第六點)。(五)為配合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下稱茶改場)推動共同藥單政策,以強化安全用藥及降低藥劑種類數量,增列接受茶改場推動共同藥單輔導為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修正規定第六、七、八、十點)。(六)配合「糧食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交叉承諾機制,規定集團產區應揭露產量。另為提升行政效率及驗證效力,各茶廠茶菁倘已取得Global GAP、FSSC、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或其他國際性衛生安全驗證者,則依其茶菁加工與批次管理等相關紀錄,免再填報「茶菁加工與批次管理紀錄表」(修正規定第七點)。(七)為周延查核作業運作,增訂查核比率,分署採隨機方式選取抽查農地(含備取),各營運主體抽查比例以不低於契作土地總筆數5%為原則,並會同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就田區是否經濟栽培及合理用藥進行專業判斷,並增訂田區抽查不合格時之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第九點)。(八)比照國產雜糧集團產區調整契作土地面積結算方式為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四位數(修正規定第十點)。三、旨揭作業規範請轉知轄內相關單位評估需求,請符合資格之營運主體盡速完成系統登錄(https://cropgroups.afa.gov.tw/sc/Login.aspx)及設置申請,並於本(115)年7月31日前依規定檢附申請文件函送本府,俾利後續轉陳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