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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梨供果園及集貨包裝場登錄及簽審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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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國產鮮梨順利輸銷中國大陸,每年預定供應輸銷之供果園及集貨包裝場須經農糧署審核完成登錄,並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提供陸方。
二、惠請貴單位轉知轄下有意願配合輸銷之出口業者或農民團體,依據上開管理規範進行包裝場及供果園管理作業,並於本(115)年3月25日前與供貨農民簽訂合作意願書,及至農糧署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平台(https://ex-fruit.afa.gov.tw/AfaFruit/login.aspx)填報梨外銷中國大陸供果園農民名冊及業者登錄表列印函送產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
三、「臺灣梨(Pyrus pyrifolia)輸往大陸檢驗檢疫管理規範」請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https://www.aphia.gov.tw/index.php)/主要業務/植物檢疫/輸出植物檢疫/輸出植物檢疫項下查詢。另檢附「鮮梨外銷中國大陸供果園合作意願書」及「鮮梨外銷中國大陸供果園、集貨場及業者登錄表」等空白書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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