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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修正「輔導建置特用作物集團產區作業規範」,檢附來函影本、修正後規範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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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糧食產業全面升級政策並優化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輔導措施,修正旨揭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集團產區之營運主體及契作土地應符合之條件:(修正規範第二點、第三點)
1、增訂契作土地有間作或混作情形者,面積應覈實計算。
2、考量目前國內特用作物產業尚未達外銷水準,爰刪除可以國際衛生安全驗證加入集團產區之規定。
3、提高集團產區應取得生產驗證之土地比例至七成以上,惟本(114)年度為兼顧已申請成立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權益,爰先維持至少六成土地取得生產驗證即可。
(二)簡化集團產區申請與審核程序:(修正規範第四點)
1、訂定受理截止期限為當年七月三十一日。
2、集團產區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無須再經由當地農民團體或公所彙總申請。
3、考量分署複審並無須農業部試驗改良場(所)實質審查之項目,爰簡化程序無須再請其會審。
(三)配合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契作獎勵金由每公頃五千元提高為一萬元,並取消擴大規模獎勵金。(修正規範第六點)
(四)強化營運主體應辦理工作:(修正規範第七點)
1、考量分署缺乏共同防治用藥審核之專業,爰刪除營運主體擬定共同防治用藥內容後應通報分署之規定,後續分署可依據第九點規範,於查核時得會同農業部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審查。
2、為鼓勵集團產區落實自主送樣,增訂各營運主體應於採收前協助農戶自主採樣送農藥殘留檢驗,每年應至少檢驗合格二件。
3、另倘集團產區契作品項因新植尚未能投入經濟生產,導致無法採樣者,得免送驗。
(五)修正查核作業規定:(修正規範第九點)
1、增訂各營運主體抽查土地比例以不低於契作土地總比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2、為周延查核作業,增訂田區抽查不合格之處理原則。
3、增訂分署辦理查核作業得會同農業部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就現場種植疑義、是否符合經濟栽培、生產管理、共同用藥及防治方法等協助審查。
(六)為配合修正規範第六點獎勵金發放,並周延經費核撥作業,修正獎勵補助申請作業流程。(修正規範第十點)
(七)為強化集團產區管理及違規處分,修正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規定。(修正規範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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