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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丹娜絲颱風天然災害後之漂流木處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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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漂流木處理作業手冊辦理。
二、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天然災害後(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漂流木之處理,貴公所轄內範圍烏溪、濁水溪、海岸(灘)範圍如有漂流木,請速通報彰化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土地管理機關,俾利辦理漂流木處理作業。
三、加強宣導周知,未公告自由撿拾漂流木期間,民眾不得撿拾漂流木,以免違反森林法及刑法。
四、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之漂流木處理分工表,有關縣內河川、漁港、泊地、海堤、海灘(岸)等區域如有漂流木,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土地管理機關依權責,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依漂流木所在位置,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於24小時內主動派員作必要處置,於1個月內辦理打撈清運,並填報漂流木處理報告單至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彙整(傳真04-7271867,email: a640150@email.chcg.gov.tw)。
五、彰化縣政府之芳苑鄉漂流木臨時堆置場可供各權管單位暫置打撈 之漂流木(座標23.966712°,120.339151°) 。
六、各權管單位如發現貴重木(紅檜、台灣扁柏、台灣杉、紅豆杉、台灣肖楠、香杉、台灣櫸、烏心石、牛樟、台灣擦樹、黃連木、毛柿)或需辨識之漂流木(其末徑大於20公分,且長度大於2公尺或重量大於50公斤者),請通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進行辨識、註記、檢尺及處分作業。
七、各權管單位轄內之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擬辦理公告民眾自 由撿拾清理者,請於114年8月1日前通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並請貴管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及法規規定,俾利辦理漂流木公告撿拾事宜。
八、本案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9377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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