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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南屯區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犁楓字第7號」(土地標示:本區楓樹段604地號)變更登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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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規定辦理。
二、經查旨揭土地部分出租人現況及送達住所不明,致本所通知函遭退回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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