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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富里鄉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26條第2項辦理113年刑調字第9號調解書雙掛號送達,因受通知人胡祐綺送達地址遷移不明,致退回無法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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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鄉鎮巿調解條例第26條第4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規定及法務部106年1月20日法律決字第10603500540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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