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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佳冬鄉公所制定「屏東縣佳冬鄉一般廢棄物暨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條文。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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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旨案業經屏東縣佳冬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4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本所屏佳鄉清字第11300072002號令公布施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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