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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除草劑管理,請落實執行非屬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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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民眾為民服務中心陳情系統陳情案件暨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0月05日農授防字第1061488871號函辦理。

二、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三、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可依農藥管理法53條裁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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