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2年(西元1943年)中美英在開羅召開會議,討論戰後世界情勢,會後發表宣言,聲明:所有日本從中國竊奪的領土,如東北、台灣及澎湖等,均須歸還中國。中國政府認為台灣的光復只是時間問題,乃於33年4月17日在中央設計局內,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作接收台灣的準備,重要工作如下: 1.草擬接管計畫,確立具體鋼領。 2.翻譯台灣法令,藉為改革依據。 3.研究具體問題,俾獲合理解決。 34年8月14日,日本宣布投降。9月1日台灣省長官公署成立,10月18日長官公署開始辦公。10月25日舉行受降典禮,自34年10月25日起,台灣全境光復。11月1日起開始接收省屬機關,11月8日起,開始接收地方機關。 有關為日本統治半世紀之久的台灣接收工作,要「工商不停頓,行政不中斷,學校不停課」,以「台灣接管計畫綱要」為依據。 這份綱要共分16部分,包含了內政、外交、軍事、財政、金融、工礦商、教育文化、交通、農業、社會、司法、水利、衛生、土地等要項規定。其中值得注意者有: 1.在政治上:注意掃除敵國勢力、肅清反叛、革除舊染… …強化行政機關、增加工作效率、預備實施憲政、建立民權基礎。 2.文化上:增強民族意識,廓清毒化思想。 3.地方政制上:以台灣為省;接管後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設縣、市,原有(日制)州、廳、支廳、郡、市改組之。街庄改組為鄉鎮、保甲暫仍其舊。 又各機關舊有人員,除敵國人民及有違法行為者外暫予留用。 又縣市政府在接管後,省政府應賦以較大權力,在穩定社會秩序,維持地方之範圍內,得作緊急措施。 此一「接管計畫綱要」經當時的中央最高權力機關-國防最高委員會所核准,接收行動亦以此為準則,對日後台灣省民的生活有極大的影響。 接收後的台灣劃分為8個縣、9個省轄市和2個縣轄市,縣為地方自治單位。至於原日本制度的「郡制」,隨縣政府成立,原郡制亦改組為「區制」,區下各鄉鎮長由縣政府改派暫代。 本鄉係於34年11月接管,翌(35)年1月正式成立埔心鄉公所,轄下凡21村。根據「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先由鄉內合格公民選出鄉民代表,組成代表會,再由代表會選出鄉長,本鄉第一、二任鄉長即由此方式產生。這種間接選舉產生鄉長,係屬自治史上的過渡時期。 民國39年底,實施行政區劃調整與地方制度改制,取消區制,鄉鎮長直接由鄉鎮民投票產生。依省政府規定,原鄉鎮公所組織自40年7月1日起,依照「台灣省鄉鎮公所組織通則」重組鄉鎮公所。鄉鎮公所設鄉鎮長一人,由全鄉鎮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綜理鄉鎮事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使鄉鎮真正邁入地方自治時期。本鄉自40年起共舉辦11屆鄉長選舉,均順利由鄉民直接選出各屆鄉長,推展鄉務,而鄉公所的組織編制亦逐步完備。 依民國35年1月台灣省長官公署頒定之「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本鄉公所設總務、經濟、財政三股,37年增設戶籍室39年實施地方自治,為應呼需要,40年奉令改組,依照是年1月「台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裁股室設課,乃設民政,財政、建設、總務、戶籍5課及主計員。42年再改組,依「台灣省鄉鎮公所組織規則」,裁總務課,新置秘書、兵役課、人事管理員。58年奉令裁戶籍課,新成立埔心鄉戶政事務所,劃歸警察機關,81年7月1日改隸縣政府。75年5月新設農業課。78年設人事室、主計室。81年9月16日成立政風室。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