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公告(有效期間:108年04月22至108年04月26日 ) 機關名稱:彰化縣埔心鄉公所 職稱及名額:辦事員1名 職系:一般行政 官職等: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工作地點: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員鹿路二段344號 資格規定: 1.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2.未曾受懲戒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能配合公所需要執行公務暨工作職務調整。 3.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辦理陞任各款情事者。 4.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有案,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現職公務人員。 工作項目:一般行政相關工作。 工作地址: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員鹿路二段344號 聯絡方式: 1.親自報名、委託報名或掛號郵寄報名(郵戳為憑)。 2.意者請檢具下列資料、證件影本各1份,證件影本請以A4紙張影印且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並請依下列順序以長尾夾夾妥。 (1) 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填完整資料,應包括經歷、銓審、獎懲事由、額度及核布日期、文號、貼照片,表末並請簽名)。 (2) 國民身分證影本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曾任相關職系之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之考績通知書、獎懲令、語言能力檢定合格證明(無者免附)、終身學習研習紀錄(請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下載列印)、男性請檢具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如無免附)。 3.應徵人員請檢附前述資料、證件影本洽本所人事室報名,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未附者恕不退件。(掛號郵寄報名請逕寄本所人事室收,並註明應徵一般行政辦事員,地址:彰化縣埔心鄉義民村員鹿路二段344號)。 4.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酌優增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公告之翌日起算3個月,以遞補該職缺為限。報名甄選人員均不符本所需求時得予從缺。 5.公告日期:108年04月22日起至108年04月26日止。 6.報名日期:108年04月22日起至108年04月26日止。 聯絡電話:(04)8281768,人事室陳先生。 ※備註: (1)錄取人員由本所向其原任機關辦理商調,如原任機關尚有服務義務或原機關不同意他調者,請勿報名。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到任並完成銓敘審定手續,則應無條件撤銷其錄取資格,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2)應徵者如未獲錄取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應徵個人資料表除外),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3)書面審核資料符合所訂資格條件者,本所得視應徵人員之多寡,擇符合需求者辦理面試,並依應徵人員所填之電子郵件信箱或行動電話通知參加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