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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程序與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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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及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所為之核定案件(如納保、保險費、給付等)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先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

二、衛生福利部統計114年度因民眾申請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提出新事證或補充相關文件資料後,經勞保局重新審查改核案件約有50.20%;另有2.86%經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審議後撤銷,顯示民眾透過爭議審議制度,確實有發揮保障權益之效用。

三、衛生福利部已建置「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智慧服務專區」網站,一站式服務整合民眾提起爭議審議時常見服務,例如「國民年金爭議審議Q&A」、「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爭議審議流程圖」、「國民年金爭議審定書查詢」及「國民年金爭議審議線上申辦(聲明)服務」等。民眾遇有國民年金爭議事項或疑義時,請善用上開專區。又民眾如不服勞保局對國民年金所作之核定,欲申請爭議審議,得依下列方式填寫「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申請審議:

(一) 可向各鄉(鎮、市)公所及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服務台索取。

(二) 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智慧服務專區」(https://dep.mohw.gov.tw/NPSC/np-4857-118.html)下載。

(三) 至上開網站使用線上申辦(聲明)服務,以獲得即時救濟。

四、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業務專區-社會救助專區-國民年金網頁(網址:https://reurl.cc/rE6pp4)亦提供國民年金爭議審議之相關資訊及申請書,確保民眾國民年金行政救濟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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