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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部分寺廟或宗教團體辦理神豬祭祀情事,請轄內舉辦神豬祭祀儀式之寺廟,取消豬隻重量競賽,改用一般體型豬隻或採用其他創意方式替代,以促使宗教民俗及動物保護思維間之調和與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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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神豬祭祀行為兼具動物保護思維,請尚有辦理神豬祭祀儀式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注意下列事項:

(一) 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禁止對於動物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行為;同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 另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95年8月24日依據畜牧法公告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如體重達240公斤以上,得免於屠宰場屠宰,惟祭典舉辦團體應於豬隻屠宰3日前向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為農業處)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得免於屠宰場屠宰,惟仍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三) 請仍辦理神豬祭祀儀式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取消豬隻重量競賽,改用一般體型豬隻或採用其他創意方式替代,以促使宗教民俗及動物保護思維間之調和與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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