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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身分法」宣導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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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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