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轉知】為兼顧宗教慶典民俗文化與動物保護理念,請寺廟(宗教團體)於辦理相關活動時,採用一般體型豬隻或創意替代方式,以促進傳統習俗與現代倫理之調和 發布日期: 2026/01/22~2026/02/22 | 瀏覽人數: 30人 一、依現行《畜牧法》及相關公告規定,民俗祭典用大型豬隻體重達二百四十公斤以上者,得免於屠宰場屠宰,惟祭典舉辦團體仍應於屠宰前三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另依《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第十條規定:「畜禽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但有下列因素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宗教。二、特殊民俗。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合先敘明。二、近年本縣轄內部分寺廟或宗教團體辦理宗教活動,仍有以獻祭大型豬隻作為祭祀內容之情形,社會各界對於相關動物保護議題日益重視。三、為促進宗教民俗文化之永續發展,並兼顧動物保護觀念,請寺廟或宗教團體逐步取消神豬競賽或大型豬隻獻祭活動,並改採其他具創意、象徵性或文化意涵之替代方式辦理宗教慶典,例如以藝術裝置、米(穀)塔、公益捐贈、文化展演或其他符合宗教精神之形式取代神豬祭祀,共同推動宗教民俗與動物保護觀念相互融合,以展現宗教精神與時俱進,友善動物及尊重生命之宗教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