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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今(114)年第4號丹娜絲颱風災害,請原住民族如有重建及修繕住宅需求,請於114年8月11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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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本次颱風災情慘重,考量原住民族人有住宅重建及修繕之需要,原民會協處措施如下:

(一) 住宅重建:依據原民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受理申請,並自天然災害發生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即至117年7月5日止,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至50萬元。

(二) 住宅修繕:依據原民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受理申請,惟今年申請日期(3月至4月)已截止,協處內容,臚列如下:

1、補助地區: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直轄市、縣市(不含臺北市及連江縣)。

2、申請對象:因丹娜絲颱風致房屋受損之原住民。

3、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

4、補助金額:每戶最高12萬元;蘭嶼地區比照112年小犬颱風每戶最高23萬元。

5、結報期限:115年1月31日前應完成經費結報。

6、考量災情嚴重且非人為因素,除受災戶於5年內(109年至113年)核領原民會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皆放寬得重複申請外,本要點原以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為主,與本次颱風災害住宅毀損亟待修繕目的不同,爰放寬第3點、第5點之審查標準,以列管有案受災原住民為主,原需檢附財稅資料應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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