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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申請防疫補償之2年請求權,將於114年6月30日屆滿,詳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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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112年6月30日)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即114年6月30日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2. 防疫補償係針對限制人身自由之補償措施,109年至111年10月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各項規定,補償因受隔離或檢疫期間喪失人身自由,因請假未領取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上開法規規定予以補償。並對於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等之家屬提供補償。
  3. 又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民眾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爰請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之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內補正或重行申請。
  4. 有關「防疫補償」政策資訊,請參考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業務專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之網頁(網址:https://reurl.cc/jQeXAn),另外,相關宣導EDM亦放置於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國民年金臉書粉絲專頁(網址:https://reurl.cc/eMd0yM),歡迎多加宣導,以保障民眾權益。
  5. 檢送衛生福利部防疫補償常見問答集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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