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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校(單位)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鼓勵符合資格之志工提出申請,並請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下班前送縣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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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018號函及本府113年4月2日府社工助字第1130116338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 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 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稱 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

三、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1),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3)。

四、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109年8月4日函諒達),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4)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如附件5),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6)。

六、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運用單位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申請表件於 6月28日(星期五)下班前送達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辦理,逾期恕不受理(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信箱:a840629@email.chcg.gov.tw,聯絡電話:04-7531846,聯絡人:林哲群老 師)。

九、檢送紙本申請作業流程、線上作業流程、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及審查注意事項及空白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等以電郵方式傳送予各單位,另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 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 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惠予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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