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一、依據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10705012940號函暨監察院108年1月2日院台申貳字第1071833695號函辦理。 二、按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2、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三、另本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因本法第20條所定公職人員之管轄機關區別,請分別適用法務部或監察院版本之表格;為避免表格經該等機關修正後另行公布,另檢附其網站下載檔案途徑: (一)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 (二)監察院: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