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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農業部重申農業動力用電優惠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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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19日農糧字第1151149075號函辦理。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第48 
條規定及經濟部114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討論決議,自 
114年9月1日起,於電價表增訂每戶每月最低計收金額(基本電費)100元,調整前為每月33.6元,前項費用可扣抵當月電費。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規定,只要符合「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農業動力用電戶,包括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水產養殖用電、畜牧用電、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等6類,可向縣府或所轄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即可向台電公司註記為農業動力用電優惠戶。除水產養殖用電外,係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用電負載率為0者,基本電費免收;其餘則以 
負載率級距減免5%~50%不等之基本電費,負載率80%以上者則全額計收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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