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服務項目(調解業務) 【可調解事件】 1.民事事件:債權糾紛、產權糾紛、車或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車禍傷害傷害毀棄損壞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不可調解事件】 1.依法律規定不得調解者:涉及國家賠償法之民事事件。 2.事件之內容顯然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當事人不得自由處份之權利或法律關係。 4.離婚事件。 5.兩造通謀欲損及第三人權利者,或並無糾紛之事件。 6.因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事項,所產生之糾紛、因消費者保護法產生之爭議事件、因環保公害產生之糾紛、因勞資 爭議產生之糾紛。 調解的效力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之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