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114(明)年轉作(休耕)等申報作業全國統一於明年申報期間為1月2日起至2月8日止,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二期作補申報時程,本(彰化)縣規劃訂於114年6月15日起至7月15日止(遇例假日順延)。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4/10/11~2024/11/11 | 瀏覽人數: 568人 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