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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函釋果樹枝條及筍園竹材係屬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所剩餘的農業剩餘資源,得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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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114年2月10日農糧中資字第1141251048號函辦理。
二、農糧產業剩餘資源循環場域收取果樹枝條及筍園竹材,經破碎後進行田間敷蓋或載運至循環場域製造木質顆粒,由於伐除(修剪)、集運之料源係屬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所剩餘的農業剩餘資源,得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自無申請再利用許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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