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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獅子鄉公所辦理陳雙根君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之訴訟費一事,業分已本所113年10月21日獅鄉土字第1130006926號函及113年12月5日獅鄉土字第1130008255號函檢送予被告,惟被告陳滿之繼承人陳雙根君應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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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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