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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所「工程採購案件請款檢核表」,請承攬本所工程廠商配合

更新日期: 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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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所「工程採購案件請款檢核表」,請承攬本所工程廠商配合

一、依營造業法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置專任工地主任,本案工程契約第9條第3款亦規定,工地主任施工期間應專駐於工地;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二、另營造業法第28條及第30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三、鑑於110年4月2日發生太魯閣號事故,經檢視該事故工程,肇事的施工廠商李O祥涉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台鐵等三單位未落實工地管理等情事,致釀成重大傷亡,為加強防範類似情形,本所爰於「工程採購案件請款檢核表」第27項「施工日誌」自我檢查備註欄位,增加「專任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審核勾選欄位(如下附表),爰請承攬本所工程廠商於工程採購案件驗收請款時,務必檢附工地主任(負責人)及專任品管人員相關資料供審查,以確保工程施工品質,提升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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