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34 年,臺灣光復之後,政府即著手推行地方自治,旋即於民國 35 年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布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規則」、「臺灣省縣轄市市民區民代表會規程」、「臺灣省縣轄市市民代表規則」、「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選舉規則」之規定,分別舉行第一屆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之選舉。縣轄市市民代表由里民大會選舉,每里選出代表一人,鄉鎮區民代表亦由村里民大會選舉,但名額依人數多寡定之: • 人口不滿五千者,十二名。 • 人口五千以上、未滿一萬者,十五名。 • 人口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者,十八名。 • 人口一萬五千以上、未滿二萬者,二十一名。 • 人口二萬以上、未滿二萬五千者,二十四名。 • 人口二萬五千以上者,三十者。 第一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35 年 8 月 1 日。 代表任期依據臺省鄉鎮組織規程、臺灣省縣轄市民代表組織規程及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之規定,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因第一屆代表會成立日期不一,亦造成任期屆滿不一,為求一致,省政府同一修改改選日期,特別知會各縣市於民國 37 年 4 月 10 日至 4 月 30 日辦理改選。 第二屆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任期屆滿時。 逢值省政府積極規劃在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新訂自治法令、選舉法令即將完成之時,省政府明令將改選日期延至 39 年 9 月才開始辦理。依據新訂「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會由鄉鎮內每村里各選出一人組織之。村里人數逾五百者,每增加五百人,增選代表一名,依此規定選出之代表,如不滿十一人時,增為十一人。其名額分配,由鄉鎮長召集鄉鎮務會議,依人口比例擬定,報請縣政府核准,並轉報省政府備查。 第三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39 年。 各代表會分別於 39 年至 40 年之間建立,並依照民國 39 年 4 月 26 日公布之臺灣鄉鎮民代表組織規程,規定代表會設置秘書一人,組員一人。 第四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42 年 3 月 16 日。 依據民國 41 年 11 月 5 日公布之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鄉鎮縣轄市內每村里各選出代表一人組織之。但村里人口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增選代表一人。 第五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46 年 6 月 1 日。 依據民國 43 年 1 月 5 日修正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代表任期改為三年,得連選連任,鄉鎮民代表仍由鄉鎮每村里各選出一名,但村里人數逾一千人者,每滿一千人增選代表一人,代表會代表名額仍定為最少十一名,為保障婦女同胞之參政權,自本屆起,特別規定婦女保障名額,規定應選出之代表名額,每滿十名應增選婦女代表一名,每滿二十名增選婦女二名,以此類推。 第六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47 年 6 月 1 日。 依據民國 46 年修正之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更動如下: • 鄉鎮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 鄉鎮民代表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包括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七日。 • 鄉鎮民代表,每屆第一次會由鄉鎮長召集,除特別規定之外,餘均由主席召集。 第七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50 年 6 月 1 日。 其組織職權與第 6 屆略同。 第八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53 年 6 月 1 日。 依據民國 52 年 11 月 21 日,修正之規程,人口計算方式改為投票三個月前第六個月終,戶籍統計為代表產生標準,採累減方式。即居民每二千人選出代表一人,其餘數滿一千人者,增選代表一人。居民超過三萬人者,其超過部份,每三千人選出代表一人,其餘數滿一千五百人者,增選代表一人。代表任期改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代表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停會在內,不得超過十日。 第九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57 年 6 月 1 日。 依據民國 56 年 10 月 1 日修正之規程,代表會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各十天。臨時大會十天,會期不得超過四次。 第十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62 年 11 月 1 日。 第十一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67 年 8 月 1 日。 第十二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71 年 8 月 1 日。 第十三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75 年 8 月 1 日。 第十四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79 年 8 月 1 日。 第十五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83 年 8 月 1 日。 [每四年一屆] 第十六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87 年 8 月 1 日。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於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1160 號總統令公布施行。此後地方民意代表所領之費用有了具體明確的法源依據。另外鄉鎮民代表會的組織職權係依據「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又依民國 83 年 7 月 29 日公布之「省,縣自治法」第廿條【鄉鎮 ( 鄉、市 ) 民代表會之職權】規定行使職權。嗣後於 89 年 1 月 20 日竹鄉人字第 0445 號彰化縣竹塘鄉公所令廢止「彰化縣竹塘鄉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新訂定「彰化縣竹塘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暨「代表會行政人員編制表」。並於 89 年 1 月 12 日竹鄉人字第 0261 號竹塘鄉公所令公布施行。同 89 年 3 月本會議事規則亦作完整的修訂,並經彰化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 第十七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91 年 8 月 1 日。 第十八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95 年 8 月 1 日。 第十九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99 年 8 月 1 日。 第二十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第二十一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