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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市北區區公所辦理強迫入學條例勸告書公示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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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楊仕明、葉青玫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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