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少用除草劑保環境永續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0/07/08~2020/08/08 | 瀏覽人數: 34人 | 聯絡資訊: 詹惠如 8972001*175 國人習換用除草劑來清除土地雜草,但是卻忽略對土地與人體的傷害,為了減少除草劑的使用,環保署推動環境雜草管理工作,制定「非農地雜草管理指引」,提供各級政府機關雜草綜合管理技術指引,提倡公部門帶頭做起,落實非農地不用除草劑。 除草劑的作用主要是干擾植物的正常生長活性,大部分藥劑僅針對植物所特 有的生理或生化過程,如光合作用、胺基酸生合成等目標位置的阻斷,因此對動 物的毒性較殺蟲劑或殺菌劑為低,甚至低於許多日常消費品。但這也不意味著除 草劑在任何狀況下都是絕對安全的,如非選擇性除草劑巴拉刈具皮膚刺激性,高 急毒性;因無解毒劑,誤飲或吞服後極易致命。除草劑毒性作用視藥劑的種類、 暴露時間的長短與劑量的高低。毒性程度也隨動物的品種、年齡、性別、營養狀 況與曝露途徑而改變,曝露途徑包括口服、呼吸及皮膚。皮膚和眼睛也會受到化 學物質引起之刺激。慢毒性則包括致突變性,致畸胎性及致癌性。雖然大部分除 草劑之口服急毒性都落在低毒或極低毒範圍內,但大面積噴施、高劑量接觸或易 於揮發等劑型,還需考量到皮膚及呼吸系統毒性,也影響到施用後重入施用區的 間隔時間。除草劑施用後釋放到環境中,部分被植物吸收或淋溶到根分布的區域, 達到控制雜草的效果,部分則轉移到非目標施用區,不但造成藥劑的浪費,雜草 防治率的降低,還可能引起非目標生物的危害及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藥劑在環 境中的行徑,除了植物的吸收外,還包括吸附、揮發、飄散、徑流、淋溶、吸收 和分解等轉移過程,使除草劑遠離目標位置發生不同程度的移動情形。農藥在水、 土中之殘留量主要受化學結構特性、水土理化性質及降解因素所支配,使用普遍 及分解慢之藥劑可對大環境造成污染。此外,土壤殘效期過長,也可能引起後作 或間作栽植之敏感作物發生藥害。因此選擇適合的雜草防除藥劑時,除考慮藥效 與藥害因素外,除草劑的毒性及環境安全性也應列入考量。 雜草防治簡單概論: 一.化學防治法:以化學藥劑防治雜草,也就是俗稱的使用除草劑,其種類比較常見的有嘉磷塞和巴拉刈與百試達等等藥劑;另外使用生長素防治雜草也是化學防治法之一,最常見的就是2-4D 二.生物防治法:以其他生物抑制雜草的生長 1.動物防治法:飼養食草性動物以防治雜草生長,像是水稻田飼養鴨鵝類,圈飼家畜,魚池飼養草魚等等 2.植物防治法:種植單一種類優勢草種以競爭雜草生存空間,又稱草生栽培 三.物理防治法:以物理或機械防除雜草,使用割草機與鐮刀鋤頭,甚至是用手拔都算是,但比較經濟省工的方式是用覆蓋,讓雜草沒辦法接觸陽光與空氣的方式來防治;灌水也可讓雜草無法呼吸,可屬於此法 四.農業防治法:以耕作制度改變來防治雜草生長,像是水旱田輪作最明顯,水田雜草受不了旱田栽培的田間容水量,導致枯死;而旱田雜草更受不了積水的水田,使雜草無法呼吸而死亡;而灌水則也可屬於農業防治法(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