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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業游尼」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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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暨陳游秀女士、游麗華女士113年12月4日申請書及附件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依法代為公告,內容如有疏漏、錯誤或虛偽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派下權繼承變動如下:派下員游景照之女性繼承人陳游秀、派下員游傳信之女性繼承人游麗華,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取得派下權。

三、本公告文及其附件張貼於本市大埔里辦公處、源潭里辦公處及南興里辦公處之布告欄30日,本公告文刊登於本所電腦資訊網站,並張貼於本所布告欄30日,其附件(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陳列於本所民政課30日,供民眾自由閱覽。

四、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二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公告期間:113年12月10日至114年1月8日),應向法院提請確認派下權之訴。公告期滿若無人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法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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