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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自治條例

更新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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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4101日員市人字第104003485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八條
中華民國109121日員市人字第1090041757號令修正公布第56101418條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市長之命,處理市政;置秘書、專 員,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掌理法制、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 政 課:

 

掌理自治行政、調解行政、土地行政、禮俗宗教、殯葬管理、教育、公共衛生、民族事務、公共造產、祭祀公業、民防、災害防救及兵役行政等事項。

 

二、社 會 課:

 

掌理一般社政、社會福利及保險、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及勞工行政等事項。

 

三、財 政 課:

 

掌理財務、公產、公庫出納及協助稅務稽徵等事項。

 

四、建 設 課:

 

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公共建設、交通、水利及防洪排水工程、建築管理、公寓大廈管理、違章建築查報、路燈設置管理等事項。

 

五、觀光發展課:

 

掌理藝術、文物、觀光、古蹟、文化資產保存並辦理各項文化活動、公園綠地設立及管理等事項。

 

六、農 經 課:

 

掌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農情調查、觀光農園輔導、山坡地管理、自然生態保育、公有停車場、協助工商管理等事項。

 

七、行 政 課:

 

掌理文書、檔案、新聞、政令宣導、庶務、工友及廳舍管理、印信、研考、法制、國家賠償、便民服務、市務會議、資訊管理、採購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事項。

 

前項各課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六條

 

本所置課長、技正、獸醫師、課員、技士、里幹事、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所設清潔隊、圖書館、市場、體育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所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最高為一百五十三人。
各機關之員額數,由市長於前項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所擬定,經市民代表會通過,報請縣政府備查。

 

第十四條

 

巿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 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巿長停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前項巿長辭職,應以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縣政府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十五條

 

本所設市務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主任。
四、秘書、專員。
五、市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由市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市務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劃與預算。
二、市規約及自治規則。
三、提請市民代表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市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市政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市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所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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