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觀光課

更新日期: 2024/06/26
|
瀏覽人數: 1513人



----
一、天然災害申報: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都市土地需另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正本》

2.身份證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及申請人印章

4.農會存摺影本

5.三七五租約地應附有效期間之租約

6.委託代耕應附委託書

7.其它文件

作業流程:申請 → 現地勘查 → 核定 → 送上級請領補助款 → 委託農會撥款 →公告撥款遺漏者補撥款申複期間及受理單位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

申請書應填寫一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須檢附下列附件:

1.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2.最近一個月內土地地籍圖謄本,比例1/1200。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最近一個月內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5.其它相關書件﹝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函……﹞

收費標準

申請一案一筆土地五00元

每增加一筆加收 三00元

證明書一案一張為原則

增加一張加收 一00元
作業流程:申請 → 會同民政課、清潔隊、建設課等單位現地勘查 → 核定 → 核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21天》

三、農業用地容許使用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

1.申請書

2.繳費,每件繳費新台幣二百元整。

3.經營計畫書

4.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5.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位置略圖。

7.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8.其它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作業流程:申請 → 會同民政課、清潔隊、建設課、水利會等單位現地勘查 → 核定 → 核給農業用地容許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21天》

四、興建農舍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

3.申請人戶籍謄本

4.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5.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6.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7.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8.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作業流程:申請 → 會同建設課作書面審查 → 核定 → 核給農民資格證明書《處理期限約21天》

五、休耕轉作申請: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租賃契約書正本

2.戶口名簿或身份證 (申請人須設籍於秀水鄉)

3.戶長印章

4.戶長之農會存摺

5.土地所有權人不同須填代耕協議書

6.請攜帶代耕者印章及身份證字號〈填休耕協議書用〉

作業流程:申請﹝每年1月受理申請﹞→現地勘查→核定 →送上級政府請領補助款→委託農會撥款→公告撥款遺漏者補撥款申複期間及受理單位《受理期限約30天》

六、辦理與農業使用不可分離土地申請:

1.課稅土地之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甲種建地、乙種建地、丙種建地等﹞。
2.實際農作農地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農牧用地0.05公頃以上﹞。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4.申請人印章。
5.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另具委託書。
6.地上建物使用執照等 (69年編定前建物若無使用執照檢附房屋稅籍證明等)。
作業流程:申請﹝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申請﹞→現地勘查→核定→送縣政府、稅捐處、地政事務所,不合格者公文函知。

七、牧場變更登記申請

1.牧場申請變更登記審查簽辦單二份

2.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份

3.依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具備之各證明書件二份

(1).場名變更:1.公司組織經營者具備公司執照影本,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協議書,全省無相同場名2.新牧場印模。

(2).生產牧場變更為種畜牧場:1.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資歷證件﹝畜牧技師或獸醫師﹞2.種畜血統證錄、登記證書﹝公畜具血統登錄,母畜須一半以上具登錄,其餘須具有血統登記證書﹞3.種畜種類、頭數、飼養木的用途個別詳細記載4.附牧場登記規則第七條有關書件﹝建築物附增加部份之建築執照﹞。

(3).場址變更:1.遷址:與設立登記應具書件相同2.門牌變更:戶政事務所設籍登記影本。

(4).負責人變更:1.公司組織者變更須附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影本之董、監事,董事長變更文件。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契約書並推舉負責人,如合夥人變更時須另附蓋有原合夥人印章之同意書。獨資經營者附蓋有原登記牧場負責人印模之讓渡書。2.新負責人之身份證影印本﹝含正、反面﹞、印模表及相片。3.牧場財產如非自有者,須附財產使用權證明、建物應附使用同意書。

(5).資本總額變更:1.公司組織者附公司執照影本及增﹝減﹞資之經營計畫 2.合夥經營者附增﹝減﹞資之經營計畫。﹝合夥契約書﹞3.獨資經營者附增﹝減﹞資之經營計畫。

(6).場地面積變更:1.擴大部份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2.擴大部份之土地如使用他人之土地,須附使用同意書,內含地段、地號、面積、期限及條件 3. 擴大部份之土地作蓄牧設施同意使用文件4. 擴大部份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建築物證明5.場地平面配置圖﹝套繪於地籍圖內﹞ 6.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7.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具鄉鎮市公所以上於保護區公告前建場證明文件。

(7).家畜禽飼養種類頭數變更:1.經營計畫書﹝含飼養頭數、種類、投入資金、五年生產頭數、銷售方式﹞2.須增加場地面積者,同場地面積變更應具之文件 3.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4.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前牧場已登記者,增加畜禽數量,須檢附保護區公告前已增加飼養畜禽種類、頭數之鄉鎮市公所以上單位證明文件。

(8).畜禽舍數量及構造方法變更:1.增加畜禽舍之建築使用執照,或禁建限建前完成建築之證明文件2.構造圖及設備清單3.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9).業務上應用設備種類及數量:1.畜禽舍數量增加與畜禽舍數量及構造方法變更須具書件相同2.畜、禽排泄物處理設備增加,附增加部份之設施圖說。

作業流程:申請→公所書面初步審查→送縣政府核定→核給容許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21天》

八、耕地三七五租約                                                                                                                        

() 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分割處理程序: 1.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分別向鄉(

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分割處理程序:

 1.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應納印花稅後,分別向鄉(鎮、市、區)公所、稅捐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2. 佃雙依規檢附止租約關文資料鄉(鎮、市、區)公申請同 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3. 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2個月 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予租、佃雙方,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及移登記。

 4.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關證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規定,下列方 式申報移轉現值:

 (1)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按原承租土地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轉載於所取得之土地。

 (2)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協議分割當次經核定之申報移轉值為準

 5. 由租佃雙方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連件申辦分割、移登記。其登記規費之計徵,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等規(1)已應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

(2)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第39條業於96110 日修正)

(4)其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應附之相關文件。

 6. 地政事務所於分割、移轉登記完竣後,應將資料逕送鄉(鎮、 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7. 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 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1. 申請書12

 2. 雙方租約書(如為單獨申請則檢附單方租約書,如遺失則一併申請補發)

 3. 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並請書明「與正本相符」後認章(普通章),如無出示上述證明文件視為單獨申請)

 4. 繼承系統表(蓋印鑑章)

 5. 原承租人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正本1

 6. 繼承人戶籍謄本(部分)正本各1

 7. 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各1(申請用途→不限用途)

 8. 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正本(可多人寫一份,蓋印鑑章)

 9. 繼承人現耕切結書正本各1(一人一份,蓋印鑑章)

 10. 單獨申請耕地租約理由書(單方申請才需檢附)(蓋印鑑章)

 11. 委託書各1(受託人要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認章)

() 出租人名義變更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1. 申請書一式2

 2. 雙方租約書(如為單獨申請則檢附單方租約書,如遺失則一併申請補發)

 3. 租約書遺失切結書(如無法檢具租約書,則填寫切結書)

 4. 身分證影本各1(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並請書明「與正本相符」後認章)

 5. 委託書(受託人要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認章)

 6. 單獨申請耕地租約理由書(如為單方申請)

() 放棄租約書內容之一部份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1. 申請書一式2

 2. 雙方租約書(如為單獨申請則檢附單方租約書,如遺失則一併申請補發)

 3. 租約書遺失切結書(如無法檢具租約書,則填寫切結書)

 4.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並請書明「與正本相符」後認章,如無出示上述證明文件視為單獨申請)

 5. 耕作權放棄書各1(蓋印鑑章,承租人填寫)

 6. 承租人印鑑證明各1(申請用途→不限用途)

 7. 委託書(受託人要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認章)

 8. 單獨申請耕地租約理由書(如為單方申請)

 9. 地籍圖謄本正本(放棄整筆土地無須檢附)

 10. 租佃位置耕作圖正本(放棄整筆土地無須檢附)

辦理流程:提出申請→(單方申請,應予對造20日期間提出書面意見)

          1.→無異議,發文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回函同意備查通知兩造知悉並請對造攜帶租約書至公所加註變更事項發文彰化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三七五註記(放棄整筆土地)

    2.→對造異議,提出調解、調處調解、調處程序

九、地政便民工作站                                                                                                                          

協助辦理項目:〔其餘項目(鑑界)請洽土地所在地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 (秀水鄉→彰化地政事務所)

 1.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核發(須提供地段地號建號

   (1)1類:須為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授權申請並須提供其姓名、身分證號碼,申請人或代理人請出示身分證正本

   (2)2類:申請人請出示身分證正本

     .依據法院執行命令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屬第3 >>> 請親洽各地政事務所辦理

 2. 地籍圖謄本核發(須提供地段及地號)

 3.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核發(須提供地段及建號)

 4. (非當年度)地價謄本核發

  (1)公告土地現值:無須提供所有權人個資

  (2)申報地價:須提供所有權人個資

 5. 登記異動索引謄本核發

 6. 建物門牌查詢:申請建物謄本(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7. 跨所/跨縣市謄本核發


       




本所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