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轉知】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為協助丹娜絲颱風災害致水稻倒伏無收穫價值田區辦理清園 發布日期: 2025/07/17~2025/08/17 | 瀏覽人數: 11人 一、依據114年7月9日召開「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建議主動公告現金救助品項第3次專家會議」及農業部農糧署114年7月11日核定「114年第1期作彰、雲地區水稻因丹娜絲颱風倒伏無收穫價值清園專案輔導措施」辦理。 二、彰化、雲林地區水稻田區受本年7月丹娜絲颱風影響,又逢西南氣流挾帶強降雨,造成水稻倒伏、泡水發芽,已無收穫價值,爰對於前述無法收穫稻田,提供專案輔導措施協助清園,以儘速恢復農業生產及減少農民損失。 三、對象及標準: (一) 彰化、雲林地區114年第1期稻作受7月丹娜絲颱風災損影響,水稻因倒伏或長期浸水而無收穫價值事實之受災農民。 (二) 申報受災農田清園補助每公頃5.5萬元;已申請本項稻田清園費用之田區,不得繳交公糧(含災害穀)。倘經查農戶有收穫事實繳交公糧稻穀者,不予核發本項費用及停止該筆土地次一期保價收購稻穀之權利。 四、作業程序: (一) 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本年7月25日止。 (二) 由農民填具清園專案輔導措施申請書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三) 基層公所實地勘查作業:基層公所應於本年7月25日前至農戶申請之受災農地逐筆進行初勘,認定其具水稻倒伏無法收割事實者,並進行拍照存證,作為後續核予補助金之佐證資料,並填寫初勘結果及照片黏貼於現勘紀錄表內。 (四) 縣政府實地複勘作業:縣政府應於8月8日前邀集農業改良場及中區分署(辦事處)組成勘查小組,隨機抽選該鄉鎮市內總申請人數百分之五,至少1人,最高20人,審查其申報資料,並就申請人所申報農地至少1筆,查核現地辦理情形;現場複勘時,倘農民已完成清除之田區,得由勘查小組參考公所初勘紀錄認定。 (五) 經會同現場複勘確認後,由基層公所將申請表資料影印一份,分送當地農會及公糧委託倉庫,作為查核有無重複繳交公糧稻穀(含災害穀)之情形,並於一週內提供公所查覆結果。 (六) 俟完成查核有無重複繳交公糧稻穀(含災害穀)後,基層公所應造具清園費用核撥清冊,於一週內函縣政府審核。 (七) 縣政府於接獲各基層公所所送之清園費用核撥清冊後,應即予審核,並於一週內將各鄉鎮申請清園費用統計表、清園費用核撥清冊函送農糧署中區分署核撥經費。 (八) 基層公所認定不符合補助規定之案件,應於勘查期間內通知申請人勘查結果,申請人對於勘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向該公所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 (九) 基層公所依本措施規定造冊送縣政府審查,縣政府應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公所,由公所印製核定結果通知書轉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