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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鎮公所農業課民眾各項申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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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災害申報: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都市土地需另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正本》 
2.身份證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及申請人印章 
4.農會存摺影本 
5.三七五租約地應附有效期間之租約 
6.委託代耕應附委託書 
7.其它文件 
作業流程:申請 → 現地勘查 → 核定 → 送上級請領補助款 → 委託農會撥款 →公告撥款遺漏者補撥款申複期間及受理單位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 
申請書應填寫一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須檢附下列附件: 
1.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2.最近一個月內土地地籍圖謄本,比例1/1200。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最近一個月內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5.其它相關書件﹝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函……﹞ 
收費標準 
申請一案一筆土地繳費500元 
每增加一筆加收300元 
證明書一案一張為原則 
增加一張加收100元。 
作業流程:申請 → 會同民政課、清潔隊、建設課等單位現地勘查 → 核定 → 核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21天》 
 
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一式三份): 
1. 申請書 
2. 審查簽辦單 
3. 會勘紀錄表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 經營計畫書 
6.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7.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8. 位置略圖 
9.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10. 設施建築圖說(平面圖、正面圖、各向立面圖等,標示面積、距離、高度等,且需標示比例尺) 
11. 現況農地照片(設施、作物等) 
12.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各項切結書 
13. 其它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4. 每項設施審查規費200元 
作業流程:申請 → 會同民政課、建設課、水利會等單位現地勘查 → 送縣府審查部分項目→核定 → 核發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四、申請農民資格: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成年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均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滿二年(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二年)。 
3.申請人無自用農舍(如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4.申請人為申請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 
5.申請人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但89年1月28日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以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登記日期為準)、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6.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檢附過去2年農業經營實績佐證文件)。 
應備資料: 
1.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30日內核發)。 
2.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申請日前30 日內發)。 
3.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 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4.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房屋財產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 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無則檢附建物勘測結果通知書及建物 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 
5.該筆農業用地在現存檔案無套繪資料文件。(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6.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證明(申請日前30日內核發),前兩項擇一項提供。 
7.經營計畫書及過去至少二年之農業經營實績佐證資料。 
 
五、休耕轉作申請: 
休耕轉作申請應備資料: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本) 
3.印章 
4.北斗鎮農會存摺 
5.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代耕證明或有效期限內租約等相關證明資料。 
6.共有土地或交換耕作,應檢附共有土地分管協議書圖或分耕位置圖。 
作業流程:申請﹝每年1月受理申請﹞→現地勘查→核定 →送上級政府請領補助款→委託農會撥款→(農會)公告撥款遺漏者補撥款申複期間及受理單位《受理期限約30天》 
 
六、辦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申請: 
1.課稅土地之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甲種建地、乙種建地、丙種建地等) 
2.實際農作農地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農牧用地0.05公頃以上)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印章 
5.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另具委託書(代辦委託書或直係親屬/夫妻代辦委託書) 
6.地上建物使用執照 (69年6月1日編定前,建物若無使用執照檢附房屋稅籍證明) 
作業流程:申請(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申請)→現地勘查→核定→送縣政府、稅捐處、地政事務所,不合格者公文函知。 
 
 
 
 
 
 
 
 
 
 
 
 
 
 
 
 
 
 
 
 
 
七、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一式兩份): 
✽變更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簽辦表  
3.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4.新負責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  
5.原負責人讓渡書(如為繼承,則檢附繼承系統表)  
6.建築使用執照影本  
7.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有效)  
8.建物謄本或其他證明設施所有權人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建物所有權狀及切結書) 
9.若建物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建築所有權人的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10.若土地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11.化製合約影本  
12.獸醫合約影本  
13.畜牧場登記證正本(若遺失,需檢附登報作廢後的報紙正本或遺失切結書)  
14.新負責人或管理人兩年以上工作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5.未有堆肥舍之畜牧場,應檢附堆肥合約書或相關委託處理合約 
16.若原負責人死亡:  
A. 請檢附戶口名簿以茲證明  
B. 遺產分割協議書  
C. 繼承系統表 
D. 需上表內所有繼承的畜牧場使用權同意書 
作業流程:申請 → 初審 → 送縣府審核 → 核定 → 核發畜牧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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