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訊 【公告】本鎮公所農業課民眾各項申請作業流程 發布日期: 2024/01/03~2026/02/03 | 瀏覽人數: 41人 一、天然災害申報: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都市土地需另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正本》 2.身份證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及申請人印章 4.農會存摺影本 5.三七五租約地應附有效期間之租約 6.委託代耕應附委託書 7.其它文件 作業流程:申請 → 現地勘查 → 核定 → 送上級請領補助款 → 委託農會撥款 →公告撥款遺漏者補撥款申複期間及受理單位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 申請書應填寫一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須檢附下列附件: 1.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2.最近一個月內土地地籍圖謄本,比例1/1200。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最近一個月內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5.其它相關書件﹝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函……﹞ 收費標準 申請一案一筆土地繳費500元 每增加一筆加收300元 證明書一案一張為原則 增加一張加收100元。 作業流程:申請 → 會同民政課、清潔隊、建設課等單位現地勘查 → 核定 → 核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21天》 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一式三份): 1. 申請書 2. 審查簽辦單 3. 會勘紀錄表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 經營計畫書 6.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7.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8. 位置略圖 9.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10. 設施建築圖說(平面圖、正面圖、各向立面圖等,標示面積、距離、高度等,且需標示比例尺) 11. 現況農地照片(設施、作物等) 12.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各項切結書 13. 其它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4. 每項設施審查規費200元 作業流程:申請 → 會同民政課、建設課、水利會等單位現地勘查 → 送縣府審查部分項目→核定 → 核發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四、申請農民資格: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成年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均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滿二年(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二年)。 3.申請人無自用農舍(如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4.申請人為申請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 5.申請人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但89年1月28日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以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登記日期為準)、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6.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檢附過去2年農業經營實績佐證文件)。 應備資料: 1.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30日內核發)。 2.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申請日前30 日內發)。 3.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 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4.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房屋財產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 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無則檢附建物勘測結果通知書及建物 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 5.該筆農業用地在現存檔案無套繪資料文件。(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6.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證明(申請日前30日內核發),前兩項擇一項提供。 7.經營計畫書及過去至少二年之農業經營實績佐證資料。 五、休耕轉作申請: 休耕轉作申請應備資料: 1.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 2.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本) 3.印章 4.北斗鎮農會存摺 5.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代耕證明或有效期限內租約等相關證明資料。 6.共有土地或交換耕作,應檢附共有土地分管協議書圖或分耕位置圖。 作業流程:申請﹝每年1月受理申請﹞→現地勘查→核定 →送上級政府請領補助款→委託農會撥款→(農會)公告撥款遺漏者補撥款申複期間及受理單位《受理期限約30天》 六、辦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申請: 1.課稅土地之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甲種建地、乙種建地、丙種建地等) 2.實際農作農地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農牧用地0.05公頃以上)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印章 5.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另具委託書(代辦委託書或直係親屬/夫妻代辦委託書) 6.地上建物使用執照 (69年6月1日編定前,建物若無使用執照檢附房屋稅籍證明) 作業流程:申請(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申請)→現地勘查→核定→送縣政府、稅捐處、地政事務所,不合格者公文函知。 七、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一式兩份): ✽變更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 2.簽辦表 3.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4.新負責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 5.原負責人讓渡書(如為繼承,則檢附繼承系統表) 6.建築使用執照影本 7.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3個月內有效) 8.建物謄本或其他證明設施所有權人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建物所有權狀及切結書) 9.若建物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建築所有權人的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10.若土地非新負責人所有,需檢具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11.化製合約影本 12.獸醫合約影本 13.畜牧場登記證正本(若遺失,需檢附登報作廢後的報紙正本或遺失切結書) 14.新負責人或管理人兩年以上工作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5.未有堆肥舍之畜牧場,應檢附堆肥合約書或相關委託處理合約 16.若原負責人死亡: A. 請檢附戶口名簿以茲證明 B. 遺產分割協議書 C. 繼承系統表 D. 需上表內所有繼承的畜牧場使用權同意書 作業流程:申請 → 初審 → 送縣府審核 → 核定 → 核發畜牧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