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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有關內著衣物商品標示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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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新修正之服飾標示基準(下稱本基準)第6點第1款規定,「廠商資訊」、「尺寸或尺碼」等應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標示之。次依同點第2款規定,內著類服飾(胸罩除外),「原產地」、「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等原應於商品本體上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等方式標示之應標示事項,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又依同點第3款規定,倘為包裝商品,前開應標示事項另應於外包裝標明。 
二、又服飾標示事項所用之文字,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規定,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其所稱中文標示之字體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 
三、所詢內著類服飾(不包括胸罩)本體附縫標示疑義,參照前開說明,雖無須於商品本體以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等方式標示「原產地」、「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但仍須於商品本體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前開事項;倘為包裝商品亦應於外包裝同時標示之。前開標示皆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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