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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祭祀公業張克寧」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徵求異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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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17、18條規定暨祭祀公業張克寧管理人張英科先生115年4月20日申請書及附件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依法代為公告,內容如有疏漏、錯誤或虛偽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派下權繼承變動如下:

(一)已故派下員張單之繼承人康筆偉、康筆基,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取得派下權。因康筆偉已往生,由有意願列為派下員之繼承人康志欽及康孟芸繼承其派下權。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取得派下權者有3人。

(二)派下員蕭張淑安、陳張敏慧、張道達、張世呈、張金章、張春楷共6人死亡,由繼承人蕭明揚等25人繼承派下權。變動後派下現員合計為198人。

三、本公告文及其附件張貼於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永靖鄉五汴村辦公處、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田尾鄉新興里辦公處、本市振興里及湖水里辦公處,本公告文刊登於本所電腦資訊網站,並張貼於本所公佈欄30日,其附件(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陳列於本所民政課30日,供民眾自由閱覽。

四、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二(一)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法院提請確認派下權之訴;對於公告事項二(二)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公告期間:115年5月12日至115年6月11日),以書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公告期滿若無人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法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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