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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江種德」繼承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繼承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徵求異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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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17、18條規定暨祭祀公業江種德管理人江朝廷先生114年12月22日申請書及附件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依法代為公告,內容如有疏漏、錯誤或虛偽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派下權繼承變動如下: 

(一)派下員江念蓉、江樹只、江樹德(絕嗣)、江東輝(絕嗣)、江春賀、江國煥、江森林、江樹圍、江獅、江政治、江金蓄、江明俊、江棟材、江春木、江坤湖、江銀樹、江坤玉、江坤賢、江坤讓、江竹科、江耀南、江金鍹、江三郎、江耀秋、江油、江汝卿、江清陽、江進浪、江錦萬、江汝滄、江汝杉、江浩勤、江錦裕、江清茂、江汝德、江明鴻、江茂桐、江輝楠、江明喜、江文筆、江清泉、江文煥、江文森、江聰林、江金火、江春崇、江春桂、江清池、江遷怒、江文源(絕嗣)、江副將、江錫煌、江建利、江羅松、江銘堯、江俊賢、江新發、江信一、江信平,共59人往生,由江長峽等213人繼承其派下權。

(二)已故派下員江有金的女性繼承人江麗燕,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列為派下員。變動後派下現員合計為650人。

三、本公告文及其附件張貼於本市中東里、南東里辦公處之布告欄30日,本公告文刊登於本所電腦資訊網站,並張貼於本所公佈欄30日,其附件(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陳列於本所民政課30日,供民眾自由閱覽。

四、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二(一)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公告期間:115年2月11日至115年3月12日),以書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對於公告事項二(二)如有異議,請向法院提請確認派下權之訴。公告期滿若無人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法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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