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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業游尼」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及變動部份派下現員名冊,徵求異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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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暨黃游賽金女士、賴世忠先生、賴良緣女士、賴美惠女士及賴美珍女士共5人115年1月6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1、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依法代為公告,內容如有疏漏、錯誤或虛偽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派下員游碧娥已依113年度訴字第387號取得派下權,其旁系血親賴游坤鑾及黃游賽金,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取得派下權。因賴游坤鑾已往生,由其繼承人賴世忠、賴良緣、賴美惠及賴美珍取得派下權。

3、本公告文及其附件張貼於本市大埔里辦公處之布告欄30日,本公告文刊登於本所電腦資訊網站,並張貼於本所布告欄30日,其附件(公業游尼派下現員名冊-本家部分、公業游尼派下全員系統表-本家部分)陳列於本所民政課30日,供民眾自由閱覽。

4、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二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公告期間:115年1月14日至115年2月12日),以書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法院提請確認派下權之訴。公告期滿若無人提出異議,本所將依法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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